近日,济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供热管理,节约能源,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结合济宁市实际,市住建局对原《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3239839、3239763
电子邮箱:jnszjjrrk@ji.shandong.cn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3日
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达标温度及相关退费
管理办法提到
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以下称达标温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经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20%;
(二)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三)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不属于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作出说明。
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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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乡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