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发布!关于金乡22条河道管理范围的公告!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12-08  /  浏览:3924 次  /  

金乡县22条县管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按照《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金乡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等文件要求完成划定工作并埋设了界桩,根据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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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划定


1.莱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2.大沙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3.东沟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4.苏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5.上游白马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6.下游白马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7.老万福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8.老西沟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9.新西沟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10.金成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11.北大溜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12.蔡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13.金鱼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14.金马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15.金济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16.吴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17.彭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18.友谊沟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19.羊山运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20.惠河。管理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米的护堤地;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21.鱼山引河。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22.兴司边沟河。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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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1.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3.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来源:金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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